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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网2021”禹王台公安分局依据《网络安全法》
作者:开封网警   2021-06-01 15:42:00

禹王台分局深入宣贯落实《网络安全法》,全面推进“一案双查”,持续开展执法检查,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压紧企业主体责任,为公民个人信息加上“安全锁”。

“净网2021”禹王台公安分局依据《网络安全法》查处某科技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7日,禹王台分局民警在大清查行动中接群众举报发现位于华夏大道一居民楼内的某科技公司,每天有许多年轻人在此打电话疑似电信诈骗窝点。禹王台分局立即组织治安、网安、刑侦民警前往查处,通过检查民警发现该公司从全国多个家电卖场、服务站非法获取包括客户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经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要靠跟卖场合作,帮卖场电话营销商品获利。2021年5月15日禹王台分局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及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同时禹王台分局启动“一案双查”,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追诉标准的责任人立案开展侦查工作,目前已刑事拘留多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净网2021”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领域及个人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护信息安全。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